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 行。
因年度成案案件之日期計算區間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起算至當年九月三十 日,爰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