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經濟部經標字第10704604350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 第10條條文,自107年10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標準、度量衡

立法總說明

商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
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訂定發布,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修正。因應預算經費
有限,爰重新檢討本辦法第六條「商品義務監視員之工作績效」關於「基
本獎金」及「加成獎金」之發給,修正義務監視員舉發案件獎金之發放,
以年度預算與成案數之商數發給,並刪除「加成獎金」之規定。另因年度
成案案件之日期計算區間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起算至當年九月三十日,爰
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標準檢驗局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
一、反映應施檢驗商品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獎金。獎金之計算
    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之商數,並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無條件捨
    去。計算後每件獎金如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
    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
二、反映商品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商品檢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
〔立法理由〕
一、因年度預算經費有限,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得依預算經費調控獎金之
    發放額度,且每件獎金上限為新臺幣三百元。
二、考量預算經費有限,加成獎金之計算較複雜,並難以精確估算有效控
    管經費,故不另發給加成獎金,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三、第一項第三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  二款。
四、配合加成獎金之規定已刪除,併予刪除第二項關於有效件數率之規定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
行。
〔立法理由〕
因年度成案案件之日期計算區間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起算至當年九月三十
日,爰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