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專責機關不予強制授權之許可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及其代理人,其音樂著作已專屬授權者,應通知專 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及其代理人。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七條第一項之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