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貿易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非以輸出入為目的之法人、團體或個人,得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規定,辦
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
前項法人、團體依其設立目的有辦理貨品輸出入需要者,得準用第九條規
定辦理登記;其準用範圍,於依第九條第五項所定辦法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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