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調查轄區內之現有溫泉位置、泉質、泉量
  、泉溫、地質概況、取用量、使用現況等建立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並
  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協助。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