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 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 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退休金加給,以派用人員及退休金給與基準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辦 理之僱用人員工作年資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