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命令退休人員,其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或身心傷病或障
礙係因公或職業災害傷病所致者,退休金加給百分之二十,其工作未滿五
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退休金加給,以派用人員及退休金給與基準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辦
理之僱用人員工作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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