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逾期未登記能源管理人員之能源用戶,登記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辦理
  登記。
  前項限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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