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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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人員及空調能源管理人員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制定依據

1. 能源管理法 中華民國81年1月31日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或裝設中央空氣調節系統者
  ,應設置能源管理人員;其資格、職責及名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082年05月10日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數量或裝設中
  央空氣調節系統者,應置能源管理人員一名,並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能
  源管理人員登記。
  前項登記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能源管理人員得專任或兼任;其資格以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為限:
  一、專科以上學校理、工系科畢業者。
  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並具有工廠實際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明
      者。
  三、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能源管理講習班結業者。
  能源管理人員之職責如左:
  一、推動能源查核制度。
  二、訂定並執行節約能源目標及計畫。
  三、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之效率。
  四、配合節約能源目標,檢討各使用能源設備之能源消費量。
  五、宣導節約能源知識,並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
  六、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有關能源事務。
  前項能源管理人員,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調訓之。
  能源用戶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前一年使用能源
  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內容包括左列各款:
  一、能源種類及其來源。
  二、能源使用數量。
  三、能源儲存數量(包括安全存量)。
  四、產品生產總量。
  五、單位產品能源耗用量。
  六、本期節約能源達成百分率。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指定能源用戶按期提供有關使用能源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