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行業別,係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中
  華民國行職業標準定義與分類」區分。
  前項行業別填報時應細分至小類,並將住宅類另行分出統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