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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能源查核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二項所稱行業別,係依行政院主計處訂定之「中 華民國行職業標準定義與分類」區分。 前項行業別填報時應細分至小類,並將住宅類另行分出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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