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三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得向該鐵路機構請求
提供鐵路設施設計及行車安全維護與防範等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
為利於起造人、申請人、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準備申請文件,規定得向鐵路
機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相對之,為維護鐵路安全,鐵路機構亦有提供資
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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