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三條之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得向該鐵路機構請求 提供鐵路設施設計及行車安全維護與防範等相關資料。
為利於起造人、申請人、主辦機關或行為人準備申請文件,規定得向鐵路 機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相對之,為維護鐵路安全,鐵路機構亦有提供資 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