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液化氣體船應依其計劃載運附表十四所列之貨品,採左列之一種設計標準
:
一、一G型船-用以載運之貨品,要求具有最有效之保護措施,以防止貨
    物之漏洩。
二、二G型船-用以載運之貨品,要求具有有效之保護措施,以防止貨物
    之漏洩。
三、二PG型船-用以載運之貨品,要求具有有之保護措施,以防止貨物
    之漏洩,且貨品載運於洩壓閥最大值至少為錶壓力七巴及貨物圍護系
    統設計溫度在攝氏零下五十五度以上而設計之獨立丙型貨艙櫃內。且
    其船長在一五0公尺以下,如船長超過一五0公尺則應以二G型船論
    。
四、三G型船-計劃用以載運之貨品,要求具有適度之保護措施,以防止
    貨物之漏洩。
前項各型船以一G型船所計劃載運之貨品危險性最高,二G、二PG及三
G型船則依序逐漸減低。一G型船應設計於最嚴重破損標準下殘存,其貨
艙櫃亦應設計置於舷內距船殼板具有規定之最大距離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