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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航空貨運站對左列貨物得拒絕進倉: 一、包裝破損或特殊貨物之包裝不合標準,不適於保管者。 二、有損壞其他貨物之虞,而無法隔離存儲者。 三、其他不適於保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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