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參測人員應繳交報名費,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筆試:每名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口試:每名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立法理由〕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導遊人員評量已為交通部觀光署法
定權責業務,一百十三年導遊人員評量經費及評量預估報名人數係延續考
選部標準、統計或參採國內其他卓有辦考實績之單位建議進行概估,故該
年評量測驗未調整報名費。惟交通部觀光署尚非考試專責辦理單位,不及
考選部有相關既有資源,又近年消費者物價、基本工資、試務相關人員出
席費、考試租用場地費等上漲,為使其收支平衡及確保持續提供專業導遊
人員評量測驗服務,爰調高報名費支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