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現行條文修正移列為第一項。 二、為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二項本會委員任一性別 比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