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3月19日行政院院授主預彙字第1140100858A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主計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二
月十日訂定發布施行,其後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
零三年八月十八日。茲依公共債務法及為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
,並參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爰修正本辦法部分
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課稅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修
    正條文第四條)
二、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訂本基金管理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四、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每年所編列債務之償還。
二、收回逾法定期限不再兌付債券之本息。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債務之償還,應以當年度稅課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公共債務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二項有關債務之償還,應
    以當年度課稅收入至少百分之五至六編列。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立法理由〕
參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中央政府債務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部長兼任或派員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修正移列為第一項。
二、為促進公部門決策參與之性別平等,爰增訂第二項本會委員任一性別
    比例之規定。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立法理由〕
參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