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輸入之電影片,於依電影法規定檢查時或檢查後發現有證件不實或冒混情
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勒令其退運出口,已核發准演執照者,並收回其准
演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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