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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電影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現行法規)
第二十二條(違反應依規定揭示電影片相關資訊之處罰)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 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