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電影法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現行法規)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
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