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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有線播送系統應於纜線及用戶分接器上以標籤標示系統名稱、登記證字 號及服務專線,並將標籤樣式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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