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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管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執行管理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 業務;工作人員四人至六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管理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會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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