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各省(市)、縣(市)及重要港口、機場設檢驗
  站。
  檢驗站置主任,由技正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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