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應業務需要,得於全國重要地區、港口及航空站,設疾病管制分局。 但以七個為限。 前項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得置副分局長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