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局應業務需要,得於全國重要地區、港口及航空站,設疾病管制分局。
但以七個為限。
前項分局,置分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得置副分局長一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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