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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醫務室、衛生所得依業務需要設置西醫、牙醫、中醫相關診療科別。 醫務室、衛生所設置基準,除前項規定外,準用附表(七)規定。
〔立法理由〕
參照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之規定,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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