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2166008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2條、第15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 二 )、第5條附表(三)、第6條附表(四)、第8條附表(六)、第9條附表(七) 、第11條附表(八)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醫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6年9月16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69018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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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78年10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0066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 2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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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85年5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85026810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30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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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86年9月3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6054755號令修正發布第29 條條文及附表(七)捐血機構設置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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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7年2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7006641號令修正發布第26 條、第28條條文及附表(一)、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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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92年5月1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20210326號令修正發布 第4條之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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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50201145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之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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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10260016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第2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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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10260082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3條,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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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10268842號令修正發布 第15條、第20條及第3條之附表(一)、第6條之附表(四)、第8條之附表( 六)、第9條之附表(七);增訂第2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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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20269151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及第3條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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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20269783號令修正發布 第3條之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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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21682399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附表(四)、第9條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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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31661353號令修正發布第 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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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41664262號令修正發布第 16條、第2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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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41669638號令修正發布第 15條、第20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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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51665561號令修正發布第9 條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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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51666770號令修正發布第 9條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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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61661785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13條、第16條條文及第9條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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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71660605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附表(一)、第9條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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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81660629號令修正發布第2 3條;增訂第12條之1條文,自108年5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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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0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 1091666084號令修正發布 第15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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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91667325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附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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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21660081號令修正發布第 4條至第6條、第8條至第12條、第15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第4條附表( 二 )、第5條附表(三)、第6條附表(四)、第8條附表(六)、第9條附表(七) 、第11條附表(八)

立法總說明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稱本標準)自七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歷
經二十二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為因應「強化
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由醫療機構協助專責收治合併精神病受監護處
分人,提供兼具犯罪預防、行為矯正及醫療診治目的之監護處分執行處所
,爰修正本標準第十五條,增列司法精神病床為特殊病床,並於第三條附
表(一)醫院設置基準表、第五條附表(三)精神科醫院設置標準表,明
定司法精神病房之設施、設備及醫事與相關人力配置等規定。另參照本標
準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修正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八條至第十二條及其附
表名稱之「標準」為「基準」。

法規異動

修正

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一)。

慢性醫院不得設加護病房、手術室、急診等設施。
慢性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參照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之規定,修正文字。

精神科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三)。
〔立法理由〕
參照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之規定,修正名稱。

中醫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四)。
〔立法理由〕
參照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之規定,修正文字。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醫院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六)。
〔立法理由〕
參照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之規定,修正文字。

診所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七)。
〔立法理由〕
參照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之規定,修正文字。

醫務室、衛生所得依業務需要設置西醫、牙醫、中醫相關診療科別。
醫務室、衛生所設置基準,除前項規定外,準用附表(七)規定。
〔立法理由〕
參照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之規定,修正文字。

捐血機構之設立,以公立醫療機構、醫療財團法人為限。
捐血機構設置基準,規定如附表(八)。
〔立法理由〕
參照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之規定,修正文字。

本標準未訂定設置基準之醫療機構,其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
參照第三條醫院設置基準之規定,修正文字。

醫院病床分類如下:
一、一般病床:包括急性一般病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慢性一般病床、
    精神慢性一般病床。
二、特殊病床:包括加護病床、精神科加護病床、燒傷加護病床、燒傷病
    床、亞急性呼吸照護病床、慢性呼吸照護病床、隔離病床、骨髓移植
    病床、安寧病床、嬰兒病床、嬰兒床、血液透析床、腹膜透析床、手
    術恢復床、急診觀察床、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強制治療病床、急性後期
    照護病床、整合醫學急診後送病床、戒護病床及司法精神病床。
〔立法理由〕
因應收治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而受監護處分之精神病
人,以提供兼具犯罪預防、行為矯正及醫療診治目的之監護處分執行處所
之需求,爰增列司法精神病床為特殊病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