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器官之死者親屬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申請補助喪葬費,應檢具鄉(
鎮、市、區)公所家境清寒證明文件,及醫院開立之捐贈器官證明文件,
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前項家境清寒,包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經里長開具清寒證明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經濟情勢變遷急速,家境清寒若遭逢變故,生活將頓陷困境,成為
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人口;為維持其生計並強化親屬同意器官捐贈
意願,爰依據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新增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為補
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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