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施行細則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於七十七年
三月十一日訂定發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稱本細則),
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進行第一次修正。
鑑於民法於一百十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第十二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
,本條例亦於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第八條有關捐贈部分肝臟予五
親等以內親屬之年齡規定,故有配合修正本細則之必要。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因應近年來資通訊設備普及,並為簡化預立器官捐贈意願程序,增訂
器官捐贈書面同意方式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依據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十八歲,刪除現行條文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
未成年人年齡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考量家境清寒者外,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人口亦有補助之需求,依
據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增訂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為補助對象。(
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