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提供癌症病人專屬治療計畫,並指派專責醫師負責
  下列工作:
  一、負責協調及整合醫療團隊之癌症診療與照護,並定期於多專科整合
      團隊會議上報告病例。
  二、應於病歷內詳實記載癌症病人臨床及病理之癌症分期資訊及診療與
      照護過程,並應定期於病歷記錄病情摘要及治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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