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 二款規定。 前項末期病人之確診,應由二位與該疾病診斷或治療相關之專科醫師為之 。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末期病人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三條第二 款末期病人之定義,另說明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相關專科醫師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