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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醫療爭議發生時,醫事機構應於病人或其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繼承人申 請病歷複製本之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供病人之病歷及併同保存之同意 書複製本。 前項資料複製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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