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衛生管理人員於從業期間,每年至少應接受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
食品衛生相關機構舉辦之衛生講習八小時。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除中央主管機關外,地方主管機關亦得辦理衛生講習機構之認可,爰
    刪除現行條文限於「中央」文字,俾符實務運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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