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 1071302505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11條,除第6條自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食品衛生

立法總說明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於七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
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為強化食品工
廠衛生管理,爰修正「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本次修正
要點如下:
一、修正食品製造工廠定義,以擴大規範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食品製造工廠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得
    由高職相關科系資深員工接受相關教育訓練後擔任,並另定施行日期
    。(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十一條)
三、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指定之食品業者,其設置
    之衛生管理人員應具備之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修正認可衛生講習機構之主管機關。(修正條文第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