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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財團法人於收受本會准予董事會成立備查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應向該 管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 本函送本會及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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