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榮服處已受理參訓申
請者,其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增訂本辦法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
    榮服處已受理參訓申請者,其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
    ,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至於申請期限則依從優從新原則,適用修正後
    規定,以維權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