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榮服處已受理參訓申 請者,其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依修正前規定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增訂本辦法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 榮服處已受理參訓申請者,其訓練費用補助之申請條件及應檢附文件 ,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至於申請期限則依從優從新原則,適用修正後 規定,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