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收兌處辦理每筆外幣收兌交易前,應先確認完成下列事項:
一、係由客戶本人親自辦理。
二、詳驗客戶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將客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別/地區別、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號碼
、交易金額記錄於外匯水單。
四、經客戶於外匯水單親自簽名。
因前項任一款應確認事項不完備而未辦理之交易,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之
交易,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辦理申報。
〔立法理由〕 一、為茲明確,本條文就確認客戶身分予以規範,現行條文第二項有關婉
拒交易及第三項有關就特定客戶通報法務部,分別改列於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二條。
二、參酌FATF建議第二十項,疑似洗錢或資恐之未完成交易亦應申報,爰
增訂第二項,明定收兌處對應確認事項不完備而未辦理之疑似洗錢或
資恐交易,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三、餘酌作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