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指定銀行之分行申請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各項外匯業務
,本國銀行及農業金庫應由其總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
行)應由臺北分行備文敘明擬辦理業務範圍,並檢附該分行營業執照影本
及經辦與覆核人員資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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