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工業園園區事業派員出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8月11日

條文關聯

  園區事業派員出國考察(推廣)業務或調查市場,得併案申請領用商務
  人員專用一年效期逐次加簽出境證,其所派遣之人員以在該事業繼續服
  務滿三個月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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