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責人員執行內部稽核,應將所獲資料記錄於工作底稿上,並撰寫內部稽
核書面報告,揭露下列事項:
一、查核範圍、自行查核辦理情形及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失事項。
二、就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查機關所列檢查意見,或自行查核人員查核
缺失事項,相關改善情形。
前項稽核採用抽查方式辦理時,並應將抽查方式、起訖期間或保單號碼及
檢查範圍註明於工作底稿,以明責任。
內部稽核書面報告應陳總幹事提報理事會、監事會;有違反法令規章之缺
失事項,應由理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
會監察。
〔立法理由〕 參考信用部內控內稽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內部
稽核報告應揭露之事項及後續處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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