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規則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
本規則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立法理由〕 第一款「勘亂」文字修正為「戡亂」。另參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判刑確定」等文字,修
正為「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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