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職員之任用,依本章 以考試定其資格。
前項考試,應以公開公平方式行之,由主管機關視農田水利會實際用人需
求,統一舉辦。
主管機關得將考試業務,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立法理由〕 一、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進用優秀灌溉人員,達到建構
專業化灌溉服務組織之目標,以及有利銜接未來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之
人事制度,將現行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所辦理之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
,提升為由主管機關辦理,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配合第二項修正規定,刪除之。另增列第
三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以勞務委託方式,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
、法人或團體辦理考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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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舉辦考試,應組成考試小組。考試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至二十
五人,由主管機關邀集下列人員擔任,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一、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三人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三人。
三、各農田水利會代表十七人。
〔立法理由〕 一、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進用優秀灌溉人員,達到建構
專業化灌溉服務組織之目標,以及有利銜接未來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之
人事制度,將現行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所辦理之新進職員聯合統一考試
,提升為由主管機關辦理,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配合第二項修正規定,刪除之。另增列第
三項,明定主管機關得以勞務委託方式,委由相關機關(構)、學校
、法人或團體辦理考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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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本規則所定應試資格者,得依
本規則應試。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試: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農田水利會職務或其他職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立法理由〕 第一款「勘亂」文字修正為「戡亂」。另參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
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第一款及第二款「判刑確定」等文字,修
正為「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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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職員之考試,其類科包括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灌溉管理人
員及一般行政人員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以上學校附表一所列相當院、系、
科、組、所、學位學程、類科畢業,且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農田水利
會三等十級灌溉工程人員考試:
一、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工作一年以上。
二、曾修習灌溉相關課程,合計至少二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三、取得丙級以上農田灌溉排水技術士證照。
前項第一款工作年資採計,以任職之勞保年資為準。
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灌溉管理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考試應考資格如附表二
。
〔立法理由〕 一、現行農田水利會職員考試之類科,主要分為灌溉工程人員、灌溉管理
人員及一般行政人員,因各類科之人才需求有所不同,其應考資格宜
分別規範,爰增訂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並將現行條文修正
後,移列第二項規定。
二、現行條文第一款應試資格規定,配合現行條文第十一條規定之刪除,
爰予刪除。
三、現行條文第二款有關學歷應考資格規定,移列至附表二,爰予刪除。
四、農田水利會灌溉工程人員主要係辦理現地灌溉專業工作,為因應農田
水利會灌溉專業人力需求,期藉由學界灌溉相關專業課程開設,培育
專業人才,再透過考試機制,擇優進用優秀人員,達到農田水利人才
永續之目標及專業效能之提升,結合灌溉學術與實務需求,發展農田
水利學、產鏈結,提高考試之效度,強化農田水利會人員之專業背景
,爰於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增列任職農田水利事業(即農田水
利會、農田水利會聯合會及農田水利會聯合建設基金)工作經驗、修
習灌溉相關課程(至少二學分以上)等學經歷資格限制。
五、現行條文第三款之應考資格,僅須考慮其專業證照即可,至於工作經
驗之條件,已列入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一款規範,故予刪除,爰將現行
條文第三款規定修正後,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第三款規定。
六、為免農田水利事業工作經歷之認定過於浮濫,爰於第三項明定工作年
資採計,以勞保年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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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考試及格進用人員應受各該次考試簡章 規定服務年限之限制。
〔立法理由〕 配合現行條文第十一條二等人員應試資格之刪除,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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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農田水利會應於無適當之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時,始得以公開甄
選方式進用符合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之公務人員或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考試辦理單位之修正,刪除聯合會等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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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及格之初任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及格者予以正式任用。
前項試用期間之年資應併入服務年資計算之。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為試用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
二、有本規則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送由會長核定;其考核不及格
者,於會長核定前,應先送人評會審查。
人評會辦理前項審查時,應調閱有關平時試用紀錄、案卷及查詢有關人員
,並應通知考核不及格人員陳述意見。
試用不及格人員,自會長核定之日起解職。
〔立法理由〕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考試辦理單位之修正,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保障試用人員權益,爰參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增列第三項
至第六項,規定應為試用不及格之情事、試用考核程序以及試用不及
格之處理程序、效果等事項。
三、有關試用不及格之情形,查農田水利會人員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
,係依據本規則第八十三條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
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係依據本規則第五十八條一次記二大過以及依第
六十七條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農田水利會員工獎懲基準所定一大
過等相關規定辦理,爰增訂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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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得
以前任農田水利會有案之同職等或高職等職務,合併計算。但以調任並繼
續任職者為限。
〔立法理由〕 農田水利會現任職員,除經指名商調或政府政策性安置就業,並指明前職
年資由農田水利會併計者外,農田水利會並無義務負擔政府機關、公營事
業及其他團體任職年資。另查農田水利會現已無進用經指名商調或政府政
策性安置就業轉任之公務人員,爰刪除有關年終考績得併計經公務人員銓
敘有案年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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