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編制員工員額比率,依其職等及進用,規定如下:
一、第六職等以上: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三十。
二、技工、工友:不得超過核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五。
漁會得視業務需要置秘書;實際聘僱之編制員工員額不足三十人者,得置
秘書一人,三十人以上者,每滿三十人得增置秘書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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