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8月8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31512911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 文及第27條附表六
法規體系: / 行政 / 農業 / 運銷推廣金融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5年7月1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691612號令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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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7年6月9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795624號令修正發布第2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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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69年4月24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5290號令修正發布第4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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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1年9月18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101737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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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78年12月29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75258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1 4條、第21條、第26條、第31條、第33條、第43條、第51條、第55條、 第6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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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4年10月25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8485970號令修正發布第39條、 第40條、第43條、第56條、第5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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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9年5月17日內政部臺(八九)內社字第8972703號令修正發布第8 條、第14條、第16條、第20條、第24條、第5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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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0961323367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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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01340571號令修正發 布第9條、第10條、第45條;增訂第5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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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11341013號令修正發 布第9條、第15條、第23條條文及第7條之附表一、第13條之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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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31347453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86條,除第 7條、第12條及第64至第67條,自發布日施行外, 自104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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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51346800A號令修正發 布第42條、第86條條文及第12條附表五,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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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 1061348269號令修正發 布第48條、第49條、第68條、第7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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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81347496號令修正發 布第22條、第23條、第44條、第71條、第7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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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 111年12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1348693號令修正 發布第28條、第29條條文及第25條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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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 113年8月8日農業部農漁字第1131512911號令修正發布第27條條 文及第27條附表六

立法總說明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係依漁會法第五十一條之二授權訂定,自內政部於六十
五年七月一日訂定發布,期間漁會之中央主管機關由內政部改隸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現改制為農業部),並歷經十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
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
現行規定漁會實施單一俸給制,編制員工除薪資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
為鼓勵漁會員工加強配合執行本部專案核准計畫,爰參照農會人事管理辦
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將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訂有發放漁會編制員
工獎金之計畫者,不受現行單一俸給制規定之限制,而得以支領政府補助
津貼,爰修正「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漁會實施單一俸給制,編制員工除薪資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但執行中
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且訂有發放漁會編制員工獎金之計畫者,不在此限。
編制員工每月薪資,應依漁會編制員工薪點表(如附表六),以其職等職
級對應薪點計算之。
編制員工升點至所屬職等最高薪點時,得繼續升五薪點年功點,已支年功
點者,升等後按其原年功薪點支薪。
漁會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其每月薪資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總幹事: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三十後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虧損者,
    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五後計給。
二、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十後
    計給;漁會上年度決算虧損者,以其薪點增加百分之五後計給。
代理總幹事、主任秘書、秘書及依法設置之各部門主管職務連續十個工作
日以上者,在不重複加計原則下,得自實際代理日起,以其本職薪點依實
際代理日數辦理薪點加計。
〔立法理由〕
一、為鼓勵配合執行農業部專案核准計畫之漁會員工,以實現農業部政策
    目標,嘉惠漁民,爰增列第一項但書規定,將執行中央主管機關專案
    核准且訂有發放漁會編制員工獎金之之計畫者,不受單一薪俸規定之
    限制,得支領政府補助津貼。
二、第四項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