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
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之一
、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項、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六
條第十項或第九十八條規定之案件,應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
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
罷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六條或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
依總統選罷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一委任所屬選舉委員會辦理之案件,
監察小組委員應蒐集相關事證,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
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十項規定處罰。
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監察小
組委員除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處理。
違反總統選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監察小組委員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
其違反情事經口頭或書面勸止,仍不停止時,應以書面制止,制止不聽者
,應按次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
會,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規定,
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 一、配合總統選罷法修正,增訂及變更各項條次。
二、依總統選罷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對委任所屬選舉委員會
辦理之違反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十項案件,訂其處理方式,爰增
訂第二項規定,其他項次移列。
三、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配合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調整項次:
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配合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修正調整項次及
配合行政罰法之規定,刪除調整「連續」等字,以符法制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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