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1235502431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第8條至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選舉行政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9年9月3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4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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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0年8月3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74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 、第 9條及第1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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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2年9月8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757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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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74年7月10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3268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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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78年7月24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25077號令修正發布第3 條、第 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並增訂第11條之1 ,第 11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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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0年8月24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35752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 8條、第9條、第11條、第1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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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83年9月6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5366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 、第8條、第11條、第11條之2;刪除第9條、第11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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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 84年10月4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60234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 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1條之2、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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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2年11月19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20000838號令修正發 布第 1條、第10條、第11條、第11條之1、第12條條文;增訂第12條之1 、第 12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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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94年3月2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四)中選法字第0943500041號令 修正發布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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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0963500165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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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98年11月12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 09835002121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14條、第19條;刪除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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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03550234號令修正發 布第8條至第11條;增訂第7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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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0735505751號令修正 發布第8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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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法字第11235502431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第8條至第1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自六十九年九月三日發布施行後,歷經
十四次修正。茲因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一百十
二年六月九日修正公布,配合其條項更動及增列部分刑事規定,並明確各
級選舉委員會處理選監違規案件之分工及流程,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規
定。(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準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總統選罷法)第七條第七款、
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第十
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公職選罷法修正,變更授權之項次。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
四十九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七十四條
第三項、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八條之一、第九
十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九十四條、公職選罷法第
五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
第八十八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
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七條至第一百零九條、公民投票法
第三十三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或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情事之
案件,應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
〔立法理由〕
配合總統選罷法及公職選罷法之修正增訂部分刑事處罰規定,爰修正本條
。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公職選罷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
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之一
、第五十一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一條之三第四項、第五十二條
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五條第三項、第八十
六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一百十條第十項或第一百十二條或公民投票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之案件,應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
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百十條、第
一百十二條或公民投票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處罰。
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監察小組委員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
,其違反情事經口頭或書面勸止,仍不停止時,應以書面制止,制止不聽
者,應按次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
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六項規定,按次處罰。
前二項規定適用於立法委員選舉時,除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十項規定
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所屬選舉委員會應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處罰。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公職選罷法修正,增訂及變更各項條次。
二、配合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修正及行政罰法之規定,刪除調整第二項
    「連續」等字,以符法制用語。
三、依公職選罷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三項規定。
四、配合總統選罷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由刑事罰修正為行政罰,爰刪除第四
    項。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違反總統選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
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之一
、第四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四項、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六
條第十項或第九十八條規定之案件,應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
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
罷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六條或第九十八條規定處罰。
依總統選罷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一委任所屬選舉委員會辦理之案件,
監察小組委員應蒐集相關事證,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
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十項規定處罰。
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總統選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監察小
組委員除依前項規定處理外,並通知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處理。
違反總統選罷法第五十條之規定,監察小組委員除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外,
其違反情事經口頭或書面勸止,仍不停止時,應以書面制止,制止不聽者
,應按次蒐集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
會,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規定,
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
一、配合總統選罷法修正,增訂及變更各項條次。
二、依總統選罷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對委任所屬選舉委員會
    辦理之違反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第十項案件,訂其處理方式,爰增
    訂第二項規定,其他項次移列。
三、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配合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調整項次:
    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配合總統選罷法第九十六條修正調整項次及
    配合行政罰法之規定,刪除調整「連續」等字,以符法制用語。

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對涉有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
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公職選罷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或總統選罷法第
五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案件,應蒐集委託人及受託人相關事證,經提請監察
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依公職選罷法第一百十條第六項
、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處罰之或檢具事證轉報中央選舉委員會依總統選罷
法第九十六條第六項、第八項及第九項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
配合公職選罷法及總統選罷法修正,變更條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