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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為前條連署結果之公告。 前項公告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連署人數之被連署人,中央選舉委員 會應發給完成連署證明書,格式如附式八。
附式八-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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