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職業衛生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雇主應於坑外適當場所依下列規定設置廁所及盥洗設備:
  一、男女廁所以分別設置為原則,並明顯標示之。
  二、男女廁所之便坑數:
    (一)同時於坑內作業勞工人數每一百人以內,應設置一個以上。
    (二)同時於坑外作業勞工人數每二十五人以內,應設置一個以上。
  三、男用廁所之便池數:
    (一)同時於坑內作業勞工人數每六十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二)同時於坑外作業勞工人數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四、女用廁所之便坑數,應以同時作業女工每十五人以內,設置一個以上。
  五、女用廁所應設加蓋桶。
  六、便坑之構造,應為不得使污物滲透於土中之構造。
  七、應設置充分供應清潔水質之洗手設備。
  八、廁所不得與工作場所直接通連,廁所與廚房及餐廳應距離三十公尺以上。但衛生沖水
      式廁所不在此限。
  九、廁所與便池每日至少應清洗一次,並每週消毒一次。
  十、廁所應保持良好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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