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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於運輸時已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 設置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一標示。 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時,雇主應依本規則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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