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條文關聯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於運輸時已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
設置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一標示。
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時,雇主應依本規則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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