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裁決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立法理由〕
考量學者專家出席機關學校之會議或依機關學校委(邀)請進行審查工作,
本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支領相關費用,無
待明定,爰刪除但書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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