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說明書應依附件三及附表一至附表十四之規定,評估書初稿、評估書應依
附件四及附表一至附表六、附表十至附表十二、附表十四之規定,記載應
記載事項及審查要件;說明書、評估書初稿、評估書並應備齊附件五規定
之圖件。
開發單位依附表七進行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時,應優先引用政府機關已公布
之最新資料,或其他單位長期調查累積之具代表性資料,如不引用時,應
進行現地調查。但應於附表九敘明理由。
開發單位依前項規定進行現地調查之資料應於指定網站依規定格式傳輸原
始數據。
開發單位因區位環境或開發行為特性得調整附表七所規定之調查項目、方
法、地點、時間或頻率。但應附表九敘明理由。
開發行為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附表二或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
評估者,其說明書附表七環境品質現況調查改依附表八提供資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為蒐集長期環境監測數據,瞭解開發行為對環境影響趨勢,並使環境
    品質現況調查之資料得以加值利用及分析,開發單位應將調查資料數
    據依規定格式傳輸至指定網站,爰新增第三項規定。
三、因應修正條文新增第三項規定,現行條文第三項及第四項依次遞移至
    第四項及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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