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
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會會議召開前,得由本會執行秘書邀集外部委員就本會任務召開諮詢會
議;必要時,並得視議題需求,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列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增訂本會會議開會頻率、方式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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