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
十年六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施行,其後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
期為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茲因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
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另為管理實需,並參酌非營業
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基金主管機關名稱及簡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本基金管理會委員及委員職務異動或出缺時補聘機制。(修正條
文第七條)
三、增訂本基金管理會之任務。(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增訂本基金管理會幕僚人員之組成。(修正條文第九條)
五、增訂本基金管理會之開會頻率、方式及程序。(修正條文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