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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查人員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訂定計畫舉辦各類別檢查人員在職訓練, 調訓執行業之檢查人員。 前項檢查人員非有重大理由不能拒絕調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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